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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断就断的夫妻关系 藕断丝连的共同债务

时间:2017-03-30 点击:  次

    好心借钱给人周转,追债时竟打起两场官司,告借款人再告其前妻,中间还穿插申请执行,债权人想想都心累,早知如此当初就应该将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杨某与其前夫周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向李某返还本金15万元及相关利息。

    案情回顾  借贷诉讼漏告夫妻一方

    因与杨某的娘家同村,家住五华的李某于2014年2月和3月两次共借给周某及杨某15万元。周某与杨某于1983年1月结婚,2015年4月协议离婚,此两笔借款均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双方之间也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5年7月,因屡次向周某催债无果,李某无奈将周某告上法庭,但只起诉了周某,未将杨某一同起诉。当时法院判决周某返还李某15万元及利息。拿到判决书的李某满心欢喜,然而不久后她再次失落了,因为周某没有按照生效判决还清债务,而是继续做“老赖”。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申请追加杨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向李某发出裁定,告知应当先通过实体审判取得针对周某原配杨某的执行依据后才能合并执行。为此,李某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连带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及利息。

    李某称,两笔债务均是在周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属其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款时并没有约定为周某一人的债务,所以杨某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逃避债务,周某故意于2015年4月与杨某离婚,并将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一套房产转移到杨某名下。

    杨某称,两笔借款发生时周某并没有征求其意见,其不知情,也不清楚借款用途。2015年4月杨某已与周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是在李某起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之前,所以她不是以离婚手段逃避债务,无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婚姻期间所负债务无特别情形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涉及的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周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也不存在杨某与其前夫周某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涉案的15万元及利息应当认定为杨某与周某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杨某与其前夫周某共同偿还。

    法官后记  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可避免二次起诉

    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虽说离婚自由,但是离婚背后也存在不小的麻烦,不仅是对双方当事人,而且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一件头疼事。债权人在起诉已离婚的债务人时要谨慎分析债务是否属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如果是,尽量把两人都告上法庭,避免申请执行时遇到麻烦,避免二次起诉,减少诉累。

    并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严格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