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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案 件 日 志 表(七)

时间:2013-12-12 点击:  次

执 行 案 件 日 志 表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

(2013)梅华法执字第416号

主办人

周利军

申请人

匡爱云、周春华、陈美红、匡陈亿

被执行人

李红桂

标的

570975.20元

执行时间

具体执行措施、结果及参加人员等

在场人或证明人

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红桂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

2013年9月22日依法被执行人李红桂之夫张辉仁进行了调查了解。

2013年9月24日到房管、银信、工商、交警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红桂的关情况。

周利军

2013年9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桂之夫张辉仁位于五华县水寨镇上坝老河床的房产 (证号:粤房证字第2555140)

2013年10月16日、10月22日依法申请人匡爱云进行了调查了解。

 

周利军

2013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过支付40000元,其余款项530975.20元自愿放弃追偿,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在订立本协议时向申请人支付了40000元。

 

邓浩华

2013年10月23日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桂之夫张辉仁位于五华县水寨镇上坝老河床的房产的查封 (证号:粤房证字第2555140)

2013年11月4日制作结案通知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邓浩华

备考

此案由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向我院委托执行。

钟健中

说明:本表由主办人如实填写并入案卷,备考栏注明委托执行案件情况。